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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谈“民警鸣枪止哄抢”:即使是警械 也有滥用嫌疑
  作者:典积  日期:2014/1/14

近日,“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,警察拔枪制止”一事在网上热传。面对一群哄抢橘子的群众,“鸣枪示警”究竟是果断的英勇之举,还是小题大做、滥用警械?网友看法不一。


  这一枪该不该开 专家:先辨明“警械”与“武器”的分别


  1月4日上午11时许,一辆满载橘子的半挂卡车,行至连霍高速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段时,在柳沟河出口匝道一急弯处突然侧翻。一时间,6万多斤橘子滚落一地。和平镇及周边村庄的部分居民陆续赶来,先是围观,后是哄抢,哄抢的人越来越多,场面越来越乱,下午3点多,一名警察站在高处鸣枪示警。


  据媒体报道,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后对此回应,榆中县公安督查按照规定对民警开枪是否合法进行调查。调查发现,现场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为限,要求哄抢者远离卡车侧翻现场,但哄抢者拒不服从。情急之下,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、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。所用枪支是2013年初配发的10mm转轮防暴手枪,属于警械,弹药是10mm布袋弹,弹药只具有驱散性、制服性功能。


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高文英说,判断“这一枪该不该开”,首先要搞清楚“警械”和“武器”的区别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中规定,警械,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、催泪弹、高压水枪、特种防暴枪、手铐、脚镣、警绳等警用器械;所称武器,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、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。


  高文英表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中对于警械使用的规定,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,民警可以使用“驱散性、制服性警械”。如果民警在“抢橘子”现场拉起了警戒线,而群众强行穿越的话,民警是可以使用警械来进行驱散的。


  另一种观点:即使是警械 也有滥用嫌疑


  而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看来:“从法的角度,这显然有滥用枪械的嫌疑。因为在一般治安案件中,无论是防暴枪还是带有子弹的能杀死人的枪支武器,从法律规定来看都不能使用。”


  杨小军说:“公安部,全国人大,都有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,其中有一条明确表示,在一般治安案件重,是不能使用枪械的。枪械主要使用在刑事案件、暴力案件、危险案件当中。如果危害没有那么危险和暴力,从当时的现场来看,只是抢橘子,最多也就是所谓的治安案件。这个治安案件不带有暴力性和危险性,所以民警是不能使用枪械的。从法的角度,民警就不能拔枪,更不能拿枪对着人,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,当事民警显然有滥用枪械的嫌疑。”


  专家:“鸣枪”是一种程序 起到示警作用


  面对如此“哄抢”的突发事件,“鸣枪”是不得不采取的方式吗?


  高文英表示,对现场使用警械“鸣枪示警”的合法和合理性认定,要对现场情况有文字或实地的勘察才能发表评论,仅凭网上公布的图片,不足以判断是否合法或违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规定了开枪的十五种条件,而一般公安机关在枪支武器的使用中,管理是非常谨慎的,事后对开枪的情况、条件都有严格的审查。所谓“鸣枪”是一种程序,起到示警作用,如果不听制止才可采取下一步行动。而按照当地公安局的回应,民警使用的是驱逐性警械,那么就另当别论了。


  在杨小军看来,此事也暴露出一些民警在处理突发事件时,警务处置能力有待提高。


  “现场的民警对当时的状况制止不住,劝也不管用,喊也不管用,就开始拔枪,说明民警的警务处置能力有待提高。遇到这种情况,用更为温柔的办法又解决不了问题,拔枪又违反规定,该怎么处理才最得当?其实这是对所有民警的常规性课题。”杨小军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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